少年酒后自殺身亡 同飲者共同擔責
少年酒后自殺身亡 同飲者共同擔責
新天水訊【記者裴婷婷】逢年過節(jié)、三五好友相聚時,總會飲酒助興。但如果有人飲酒后死亡,同飲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?近日,秦州區(qū)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。
2021年8月,年僅20歲的小何約朋友張某、李某在酒吧喝酒。聊天中,小何表示自己工作、感情都不順利,表現(xiàn)出了厭世、輕生的情緒,張某、李某便安慰了小何,但并未阻止其繼續(xù)飲酒,也沒有聯(lián)系小何家屬或撥打報警電話。
當天,三人共同飲酒至夜晚11時許離開酒吧。張某表示次日還有工作要忙便先行離開,李某陪同小何到湖邊散步聊天。在次日凌晨0時許,小何趁李某不注意突然跳湖,李某立即撥打了報警電話,但當救援人員將小何營救上岸后,小何已經(jīng)死亡。
經(jīng)檢驗,小何血樣中酒精含量已遠超醉酒標準。事后小何的父母將張某、李某起訴至秦州區(qū)人民法院,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等各項費用共計70余萬元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共同飲酒的參與者相互之間負有合理限度范圍內提醒、照顧、保護、通知等注意義務,這是作為共同飲酒參與者的一種附隨義務。未能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而造成共同飲酒的參加者損害的,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。該種附隨義務并不僅僅是酒局的組織者應當負擔的義務,其他飲酒的參與者也應承擔合理限度范圍內,對共同飲酒參與者的注意義務。
本案中,小何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過量飲酒后跳湖自殺,應對其自身損害承擔主要責任。張某、李某與小何共同飲酒,且已經(jīng)發(fā)現(xiàn)小何出現(xiàn)了明顯的輕生傾向,二人本應及時護送小何回家,或通知其家屬,或打電話報警,但二人均未能采取以上有效措施,致悲劇發(fā)生,對于小何的死亡存在一定的過錯,負有一定的責任。
對于張某與李某的責任分擔方面,相較于張某,李某對小何盡到了較多的陪同、照顧義務,故張某應承擔較多的賠償責任。最終,法院判決小何自殺身亡,由其本人承擔90%的責任,張某承擔6%的責任,李某承擔4%的責任。判決已生效。
“近年來,由于共同飲酒導致傷亡而引發(fā)的法律糾紛屢見不鮮。在參加聚餐、飲酒活動中,共飲人除了不應實施強迫性勸酒、拼酒、灌酒等行為之外,相互之間對于人身安全還負有合理注意義務,包括相互提醒、勸告、通知、協(xié)助、照顧等義務,這種義務不僅是道德義務,也是法定義務?!鞭k案法官表示,如果共飲者疏于履行這種義務,則存在客觀上的過失,應當對其他共飲人的人身損害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。在此提醒大家,隨著春節(jié)臨近,市民們在推杯換盞時,一定注意切莫貪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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