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借銀行卡牟利 收到贓款卻占為己有 男子獲刑一年并處罰金
出借銀行卡牟利 收到贓款卻占為己有 男子獲刑一年并處罰金
新天水訊【記者何慧娟】近年來,隨著幫助信息網(wǎng)絡犯罪活動行為的大量出現(xiàn),犯罪團伙內(nèi)部“黑吃黑”的情況時有發(fā)生。近日,秦州區(qū)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,男子將自己的銀行卡提供給他人后,看到電信詐騙的不法資金流入,見財起意將其據(jù)為己有,最終難逃法律的制裁。
2018年,范某和被告人郭某通過網(wǎng)絡認識。2022年7月初,范某聯(lián)系郭某讓其提供銀行卡為網(wǎng)絡賭博走賬,提成為走賬金額的5%,另外聯(lián)系其他人提供銀行卡每張給500元介紹費。
幾日后,郭某在明知范某利用信息網(wǎng)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,組織趙某等15人以200-500元不等的價格將31張銀行卡出租給范某,從中獲利5000余元。經(jīng)核實,被告人郭某組織出租的31張銀行卡在2022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29日共計流入非法資金578890.40元,涉及電信詐騙案件18起,涉案資金150324.11元。范某已被另案處理。
在這期間,剛剛踏入社會的被告人崔某也將自己名下的1張銀行卡提供給郭某和范某進行網(wǎng)絡詐騙走賬。但在走賬過程中,崔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將受害人轉入的8860元和上線詐騙的10000元據(jù)為己有。
法院審理認為,本案中被告人崔某據(jù)為己有的既是幫信罪中的違法所得,也是上游電信詐騙中被害人的財產(chǎn),只要行為人的行為符合相關罪名的構成要件,應當對此類“黑吃黑”行為追究刑事責任。
那么,此種行為究竟是構成盜竊罪還是其他罪呢?
“崔某為了獲利將自己的銀行卡交給上線洗錢,后在明確知道有兩筆被騙贓款已轉入該銀行卡的情況下產(chǎn)生了侵吞卡內(nèi)錢款的犯意,遂通過編造理由將銀行卡從上線手中騙過來的方式重新建立對卡內(nèi)錢款的控制,后趁機到銀行ATM取款機將卡內(nèi)他人錢款取出,并將卡內(nèi)剩余錢款充值到自己的微信錢包。”辦案法官認為,綜合案情來看,崔某明知卡中款項并非自己所有,私自轉移使用錢款的行為,主客觀相統(tǒng)一,符合盜竊罪的構成特征。
經(jīng)審理后法院認為,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實充分。判決崔某犯盜竊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并處罰金3000元;被告人郭某犯幫助信息網(wǎng)絡犯罪活動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,緩刑一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3000元。
當前,不少信息網(wǎng)絡犯罪分子將“魔爪”伸向剛剛踏入社會、涉世不深的年輕人,拋出“誘餌”使其出售、出租銀行卡,用于流轉非法資金。因為法治意識不強、社會經(jīng)驗不足,他們極易鋌而走險,淪為犯罪分子的“工具人”,待案發(fā)時悔恨晚矣。在此,法官提醒大家,一定要樹立正確的義利觀,提高信息保護意識和風險防范能力,防范詐騙風險和個人信息泄露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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